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深入推进 “放管服”改革,本着“能放则放、能简则简”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9〕4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1〕130号)、《河北省高等学校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教财〔2020〕68 号)、《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或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拨科研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建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财务、科研管理、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及其他相关二级单位等)和项目负责人协同管理的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预算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合规安排经费支出和预算调整;完整、真实地编制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手续;完成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对科研项目实行分项核算与管理,制定和完善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经费审批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做好科研经费的核算;审核科研经费决算;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办理税费代扣代缴及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对各类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
科研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及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监管责任。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科研项目和经费预算执行,审核、审批科研经费的支出使用;监督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监管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及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及绩效支出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设备费预算调整需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报财务部门备案。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财务部门的到账通知及科研管理部门的立项通知后,填报科研经费确认手续(附件1、2、3、4),财务部门据此建立科研项目账。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报销,经费支出审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费开支范围和要求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消耗的材料费,发生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项目组成员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和报销要求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非项目组成员代为出差发生的差旅费,项目负责人应注明代为出差的理由,比照学校教职工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由于特殊情况,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超标的,注明原因后由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手人是行政负责人的,由二级单位党务负责人审批。
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车出差,自驾车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承担。确因需要必须自驾车(车辆要求保险齐全,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需100万元以上)外出科研出差的,填写《科研自驾车出差行程审批单》(附件5),所发生的燃(油)料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在差旅费中报销,报销时实行一事一单。凭住宿费或过路过桥费发票等有效出行证明,可发放伙食补助,但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有学生参加的外出调研,不允许自驾车出行。
到外地出差发生住宿而又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提供住宿方出具相关住宿证明,可报销住宿费和补助;没有发生住宿费的,由提供住宿方出具相关住宿证明,可报销补助;搭车出差或只有单程车票的,可用住宿费或住宿证明佐证出差天数;不能证明出差天数的,按路途天数计发出差补助。以上情形由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手人是行政负责人的,由二级单位党务负责人审批。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组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参加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具体开支严格按照任务合同书经费预算及国家外事相关规定执行,应当事先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国际交流部门审核后,报项目组织单位审批。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合作项目需要外拨经费的,要严格按合作项目合同书(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3.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用。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研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项目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发放由项目组负责申报,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至劳务者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特殊情况下,如科研野外作业雇佣当地农民等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务费的,须提供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信息,并由收款人本人签字并按手印,报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手人是行政负责人的,由二级单位党务负责人审批。
(2)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其发放标准为: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00~1500元/人天(税后)的标准执行。会期为半天的,按照上述标准的60%执行;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专家咨询费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标准的20~50%执行,即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12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80~750元/人次。
(二)间接费用
1.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包括间接成本费和绩效支出:
(1)间接成本费:按留校经费5%计算,其中40%由科研管理部门统筹用于学校科研发展,50%由二级单位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10%补偿学校相关支出;间接成本费按到位经费分批次计提。
(2)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扣除间接成本费剩余部分为项目绩效支出。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成员的激励奖励,绩效支出的发放应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实际工作中的贡献挂钩,绩效支出在项目完成并通过立项部门结题验收后,由项目组提出发放方案,填写《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附件7),项目负责人按照成员贡献大小分配并签字后向所在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后一次发放。
2.横向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费按照直接费用扣除外拨经费、代制代购设备费等后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不足100万元的部分为5%,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为2%;提取的间接成本费50%由科研管理部门统筹用于学校科研发展,50%由二级单位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间接成本费按到位经费分批次计提。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际留校数额不得少于项目到款额的30%。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由项目组提出预算,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约定支出范围和标准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项目组和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校拨科研经费仅限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不允许列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公务招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会议费、培训费;列支劳务费时不允许发放给校内在编、在职人员;不得提取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使用经费。报销款项一般应通过银行转账或采用公务卡方式结算。对因科研活动产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说明情况,据实报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有价值的副产品,作为科研资产管理。其处置收入,项目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决算、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结项验收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项目经费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原项目团队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到期后剩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的科研经费,资金使用期限为2年,到期后剩余资金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科研项目因故终止和撤销,项目负责人应配合学校及时清理账目,结余经费按规定上缴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办理结题后,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结余经费可按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进行分配,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收益的85%用于现金奖励项目组和为项目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主责分配;15%用于其项目组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余经费也可由原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十七条 校拨科研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项目经费应于当年10月25日前支出,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二级单位可于10月20日前统筹使用未完成经费。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优化绩效管理流程,精简绩效管理环节,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绩效评价。
项目负责人是绩效自评工作的主体,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对照立项初期设定的绩效目标,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填写《科研项目绩效自评报告》(附件6)。对组织自评开展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整改措施及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要求填报存档。
第八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接受上级财政、科技、项目下达单位、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科研管理、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要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管工作;要加强对科研相关领导、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管理、财务制度、财经纪律、资产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研经费内部公开和检查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及特殊事项经费使用等;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假行程、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套取科研经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基地)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平台(基地)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属于项目下达单位推行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科研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并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管理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校财字〔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科研经费到账确认书
2.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
3.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支出审批表
4.科研项目绩效目标表
5.科研自驾车出差行程审批单
6.科研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表
7.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